新華社電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對外發佈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》,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。這是,也標志著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。
  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借政府性債務,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。從審計結果看,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,但在債務舉借、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,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。《意見》的出台,對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,有效發揮地方政府規範舉債的積極作用,切實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,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
  《意見》強調,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,按照“疏堵結合、分清責任、規範管理、防範風險、穩步推進”的原則,建立“借、用、還”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。一是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。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,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範舉債;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,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;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。二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,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;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,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,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;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。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。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,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,要逐步降低風險。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。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。
  《意見》指出,加強債務管理,既要積極推進,又要謹慎穩健。在規範管理的同時,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,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,為經濟社會發展出力,切實防範風險。
  透析地方債新規5大看點
  借債
  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
  借債,首先要明確怎麼借?誰來借?借多少?
  根據這份意見,“經國務院批准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,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。”“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,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。”
  意見同時明確“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,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。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,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”。
 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“天花板”,不是具體審批規模。在不突破“天花板”的前提下,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。
  用債
  債務資金不能用於經常性支出
 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,當然不是想花到哪裡就花到哪裡。
 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,意見中明令,“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,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”“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”。
  對於使用債務,還要有硬性的監督。“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,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。”這份最新規定明確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。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,允許以債償債是符合國際經驗的,但註意是“適度”。
  還債
  中央政府不救助
  誰舉債誰負責,此次出台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“責”,明確“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。”“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,切實做到誰借誰還,風險自擔。”
  當然,對於債務風險防範要貫穿各個環節。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是地方政府舉債應當遵守的道德準則。
  平臺
 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
  融資平臺公司是原來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的一個重要融資渠道,那麼新《預算法》允許地方舉債並限制舉債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發行債券之後,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今後怎麼辦?
  意見中明確三個渠道:
  ——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,要與政府脫鉤,完全推向市場,其債務等同於一般競爭性企業債務;
  ——對供水供氣、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,要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,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,政府按照事先約定,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、財政補貼、合理定價等責任,不承擔償債責任;
  ——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、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,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。
  過渡
  在建項目允許按原協議融資
  意見中同時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。對項目自身收入不夠償還的債務,通過依法註入優質資產、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,增強償債能力。對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,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,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。
  意見還明確:“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,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。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,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,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,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,推進項目建設;對在建項目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,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。”據新華社  (原標題:允許地方舉債 中央政府不救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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